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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違法及犯罪所得混同如何追繳

22-07-22 12:04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編輯:高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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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圖:張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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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楊洪舉涉嫌受賄罪一案。圖為庭審現(xiàn)場(視頻截圖)。 (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供圖)

  特邀嘉賓

  鄧 怡 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李 璐 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秦永春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

  張 燕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編者按

  本案是一起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協(xié)作聯(lián)動,三方共破違紀違法所得與犯罪所得收繳難題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楊洪舉在任原郫縣縣委書記期間,大搞以權謀私、“貪腐夫妻檔”,反映出什么問題,如何加強對“一把手”的監(jiān)督?該案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財物構成復雜,辦理該案存在哪些難點?楊洪舉于2010年收受黃某某所送兩套房產(chǎn),后于2016年出售,其受賄數(shù)額及孳息如何計算?楊洪舉合法財產(chǎn)與違紀違法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混同,如何依規(guī)依紀依法做好追繳工作?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楊洪舉,男,中共黨員,曾任成都市原郫縣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成都市金牛區(qū)委副書記、區(qū)委黨校校長,成都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成都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城管委黨組書記、主任,成都市城管委巡視員等職務,2019年2月退休。

  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2004年至2016年,楊洪舉違規(guī)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禮金折合共計101.7萬元人民幣(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2004年至2018年,楊洪舉通過其妻龍某投資多家藥房,獲利930萬元,另分得價值25萬元的藥品;2011年,楊洪舉出資900萬元,以四川某不銹鋼有限公司的名義購買并持有郫縣某銀行有限責任公司9%的股份,分紅獲利18.86萬元;2013年,楊洪舉出資1028.41萬元,其妻弟出資101.1萬元,兩人以四川某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共同購買某鎮(zhèn)15.42畝土地用作商業(yè)開發(fā),等等。

  受賄罪。2003年至2011年,楊洪舉利用擔任原郫縣縣委書記、成都市金牛區(qū)委副書記、成都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某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黃某某等人在土地競拍、項目承攬、土地置換、貸款申請、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通過龍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美元、港元、汽車,以及他人代為支付或免除的房屋價款、裝修款等折合共計2600余萬元。其中,2006年,楊洪舉利用擔任原郫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黃某某在項目承攬上提供幫助。2010年,楊洪舉收受黃某某所送房產(chǎn)兩套,并授意黃某某安排他人代持。2016年4月,為逃避組織審查調查,楊洪舉安排黃某某將上述房產(chǎn)出售,所得款項由黃某某代為保管。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11月25日,經(jīng)成都市委批準并報四川省監(jiān)委批準,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對楊洪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8月27日,成都市監(jiān)委將楊洪舉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0年9月27日,經(jīng)成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楊洪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提起公訴】2020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楊洪舉涉嫌受賄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1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楊洪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楊洪舉在任原郫縣縣委書記期間,大搞以權謀私、“貪腐夫妻檔”,反映出什么問題,如何加強對“一把手”的監(jiān)督?

  李璐:2018年3月以來,市紀委監(jiān)委陸續(xù)收到反映楊洪舉在擔任原郫縣縣委書記期間以權謀私、其配偶龍某在其管轄范圍內(nèi)經(jīng)商、為親屬承攬工程謀利、收受他人財物等問題線索。隨后,市紀委監(jiān)委成立核查組,前往銀行、房管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單位核查具體情況,并對楊洪舉等人進行談話。經(jīng)過初核,發(fā)現(xiàn)上述反映問題基本屬實。按程序報批后,市紀委監(jiān)委對楊洪舉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經(jīng)查,楊洪舉在任原郫縣縣委書記期間,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貸款申請、土地競拍、房產(chǎn)開發(fā)、土地置換、項目建設等事項中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楊洪舉自身不正、家風敗壞,其常攜龍某參加應酬,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則主動找到龍某,走上“夫人路線”。對此,楊洪舉并未制止,而是選擇默許縱容,對于龍某轉達的請托事項,其不僅授意如何辦理,甚至親自協(xié)調,收受的錢物亦交由龍某保管。在楊洪舉的影響下,龍某開始投資做生意,其親屬也打著楊洪舉的旗號在郫縣攬工程、做項目,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憽?/p>

  鄧怡:楊洪舉案反映出“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監(jiān)督缺位等問題。該案案發(fā)后,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把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jiān)督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做深做實做細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工作。通過制定《市紀委監(jiān)委機關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jiān)督的責任分工表》,細化4大類39項具體工作,明確市級牽頭單位及市紀委監(jiān)委機關責任單位,并制定具體措施,綜合運用明示、函告、約談、巡察、調查、考核、陳述、評估、追究等“九責工作法”,進一步探索創(chuàng)新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jiān)督的有效方法。注重把查當事人與查政治、查責任、查職權、查制度、查作風一體貫通于案件查辦和審理等工作全過程,依規(guī)依紀依法開展“一案雙查”,定期通報典型案例,倒逼“一把手”和領導班子落實責任。

  同時,針對楊洪舉案中暴露出的家風不正、“貪腐夫妻檔”等問題,市紀委監(jiān)委堅持嚴肅查處形式各異的“家庭式”腐敗問題,形成強力震懾。將推進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與常態(tài)化全覆蓋開展“普規(guī)普紀”“執(zhí)規(guī)執(zhí)紀”教育工作相結合,組織全市黨員干部結合家風不正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集中談體會、踐體會,深刻汲取教訓,過好家庭關、親情關,推動構筑家庭廉潔防線。

  辦理該案存在哪些難點?楊洪舉于2010年收受黃某某所送兩套房產(chǎn),后于2016年出售,其受賄數(shù)額及孳息如何計算?

  鄧怡:楊洪舉案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既有收受禮品禮金、經(jīng)商辦企業(yè)收益等違紀違法所得,也有受賄犯罪所得;既有其個人受賄,也有其與家人共同受賄。同時,楊洪舉除了將涉案款物用于個人消費外,還熱衷于將違紀違法及犯罪所得用于投資,如購買20余間商鋪收取租金,入股藥房、銀行獲得分紅等。在得到租金、分紅等收益后,其又將這些收益再次用于其他投資。同時,楊洪舉稱其投資的時候并不區(qū)分錢款的來源,可能是非法所得,即違紀違法所得與犯罪所得,也可能與其合法財產(chǎn)混在一起,無法確定具體比例,給定性量紀及后續(xù)追繳帶來困難。

  比如,2004年3月,時任原郫縣縣委書記的楊洪舉將收受的紅包禮金共計12萬元,通過龍某在郫縣投資某藥房。截至2018年12月,共獲利568萬元,另分得價值25萬元的藥品。在此期間,楊洪舉又將568萬元與其他違紀違法所得和犯罪所得款項一起用于其他投資。但具體投入到了哪些項目,每個項目分別投入多少,楊洪舉本人并未準確記錄,需做大量核實工作。

  總體而言,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主要存在三個難點:一是涉案財物量大、種類多,既有人民幣、美元、港元,也有車輛、商鋪、房產(chǎn)、股權等,取證難度較大;二是涉案財物來源復雜,有的系使用非法所得購買,有的系使用合法收入與非法所得合并購買,有的系使用非法所得或者合法收入孳息購買,較難精準拆分;三是違紀違法及犯罪孳息無法精確統(tǒng)計,由于存在二次投資行為,無法有效追蹤違紀違法及犯罪孳息的具體用途及金額。

  最終,經(jīng)多個月的細致調查,核實楊洪舉通過購買理財、商鋪、住房、土地等累計投資近5000萬元,產(chǎn)生孳息4100余萬元。

  張燕:相關證據(jù)表明,2006年,楊洪舉利用職務便利,為黃某某在中標某道路建設項目上提供幫助。2010年,楊洪舉收受黃某某所送位于深圳某小區(qū)的房產(chǎn)兩套,房產(chǎn)房款、稅款共計539萬余元,其中15萬元由楊洪舉使用工資支付,另有32萬余元裝修費由黃某某支付。后經(jīng)楊洪舉同意,黃某某安排他人代持兩套房產(chǎn)。2016年4月,楊洪舉安排黃某某以920萬元價格將該兩套房產(chǎn)出售,所得款項由黃某某保管。

  法院認定,楊洪舉利用職務便利,為黃某某謀取利益,并收受黃某某所贈兩套房產(chǎn),該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共計556萬余元,即由房產(chǎn)房款、稅款及黃某某所付裝修費共計571萬余元,減去由楊洪舉以合法財產(chǎn)支付的15萬元。后黃某某以920萬元將兩套房產(chǎn)出售,產(chǎn)生孳息348萬余元,其中9.1萬余元為楊洪舉支付的15萬元產(chǎn)生的孳息。由于該房款系黃某某代持、保管,在行受賄犯罪中,受賄人的受賄財物與行賄人的行賄財物具有同一性。為最大限度為國家挽回損失,不讓任何人從犯罪中獲利,對于行賄人代為持有、保管的贓款贓物,在追繳時,應從行賄人處依法追繳。因此,扣除楊洪舉以工資收入支付的15萬元及其產(chǎn)生的孳息9.1萬余元后,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向黃某某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共計895.8萬余元。

  楊洪舉合法財產(chǎn)與違紀違法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混同,如何依規(guī)依紀依法做好追繳工作?

  鄧怡:《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原物已經(jīng)轉化為其他財物的,應當追繳轉化后的財物;有證據(jù)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chǎn)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chǎn)。追繳的前提,在于對合法財產(chǎn)、違紀違法所得和犯罪所得有效區(qū)分界定。

  本案中,楊洪舉承認其大部分非法所得均用于投資,且隨機性較強。經(jīng)研究,決定首先從區(qū)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chǎn)破題。

  通過走訪調查、調取資料,我們對楊洪舉及其家人1979年參加工作以來的所有合法收入進行統(tǒng)計。在做好大量取證工作的同時,結合楊洪舉供述,對其合法財產(chǎn)與非法所得進行有效拆分。

  但該案移送審理之后,仍然存在違紀違法所得和犯罪所得混同的問題。由于涉案財物來源復雜,除個別房產(chǎn)有證據(jù)證實外,楊洪舉本人也無法確定部分投資中違紀違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各占多少份額。換言之,這些財物既是違紀違法涉案財物,也是涉嫌犯罪涉案財物。為確保涉案款物處置準確妥善,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強化法法銜接,積極運用反腐敗協(xié)調機制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原則,為整個案件的涉案財物處置打下良好的基礎。

  秦永春:楊洪舉案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協(xié)作聯(lián)動,三方共破難題的一個典型案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該案后,針對涉案財物問題同市監(jiān)委進行了深入研究,依次解決能否分、如何分、怎么移的問題,最終達成共識。楊洪舉的犯罪金額有2600余萬元,這一點是非常清晰的,包括其收受現(xiàn)金人民幣1637萬元、美元3萬元、港元30萬元、價值5萬元的購物卡、價值共計71萬余元的汽車2輛、價值8.5萬元的車位1個,以及由他人代為支付或免除的房屋價款、裝修款841.5萬余元。我們注意到,楊洪舉在投資時,在資金使用方面具有很大的隨機性,加之其無法確定違紀違法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具體比例,想要對兩部分進行精準區(qū)分,不具備實際操作可能性。

  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從客觀實際出發(fā),從依法全面收繳違紀違法所得、犯罪所得及孳息的角度,實事求是提出處置方式。具體來說有兩點,一是涉案財物明確系犯罪所得的,全部移送司法機關,犯罪總金額與明確系犯罪所得的差額部分,從涉案財物中移送有犯罪所得投入的等值不動產(chǎn)等財物予以沖抵;二是涉案財物明確系違紀違法所得的,全部由市紀委監(jiān)委予以收繳,違紀違法總金額與明確系違紀違法所得的差額部分,從涉案財物中收繳有違紀違法所得投入的等值不動產(chǎn)等財物予以沖抵。

  張燕:在審查認定犯罪金額時,我們首先依據(jù)采信的證據(jù)認定被告人的總犯罪金額,在此基礎上認定應當依法追繳隨案移送的具體財物及其對應價值;如果隨案移送的財物不足以覆蓋應當追繳的金額時,要依法判決被告人退賠。本案中,市監(jiān)委將2600余萬元的總受賄金額減去明確為受賄所得的現(xiàn)金、汽車等價值后,對剩余的受賄所得,向法院移送其他具有犯罪所得投入的等值不動產(chǎn)予以沖抵。同時,考慮到楊洪舉案中違紀違法所得和犯罪所得產(chǎn)生的孳息量大,我們也充分考慮了受賄行為和投資行為發(fā)生時間,以此確認市紀委監(jiān)委在違紀違法所得與犯罪所得及孳息拆分過程的合理性。最終,經(jīng)過法庭調查與辯論,依法在判決中明確了對隨案移送的財物的處置方式。

  如何看待辯護人提出的楊洪舉與家人積極退繳全部受賄所得及孳息,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秦永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在前期介入基礎上精準審查,同時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工作要求,在審查逮捕階段即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并立足追贓工作多次與楊洪舉辯護律師溝通,在前期退繳基礎上要求楊洪舉及其家人厘清贓款去向、明確退贓意愿和計劃。結合楊洪舉與家人、辯護人配合追贓、退贓的行為,檢察機關依法認定其具有“認罰”態(tài)度,楊洪舉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的量刑建議。

  張燕:我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洪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龍某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二人成立受賄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楊洪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楊洪舉具有上述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綜合考量,對楊洪舉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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